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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和解程序 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申请相关通知

添加时间:2022年11月12日 来源: 深圳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ydhtaolaw.cn/

 容韵雅律师,深圳公司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上海中因(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公司破产和解程序

  公司破产和解程序公司破产了可以选择和解,符合条件的公司申请和解后,签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生效后,相关公司债务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执行和解协议,下面由在本文整理介绍公司破产和解的程序相关知识。


  一、公司申请和解的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和解程序的申请,必须符合以下三项条件:


  1、和解的申请人必须是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实践中,债权人希望和解的,可以与债务人协商,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


  2、申请和解的债务人应当遵守有关破产申请的一般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据和文件。


  3、债务人在申请和解时必须提交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二、和解协议的订立与生效


  1、和解协议的成立


  和解协议成立的方式,实质上是一种合同订立的方式,即债务人以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的形式向债权人团体发出要约,债权人会议以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形式作出承诺。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符合;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条件时,即达成和解协议。


  2、和解协议的生效


  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方能生效。这样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程序公正。


  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提交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从协议内容和会议程序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如未发现违法情事,则予认可。如果发现违法情事,人民法院可责令债权人会议纠正,也可以裁定不予认可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认可和解协议的,应当发布公告,终止破产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和解协议生效后,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申请相关通知

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申请相关通知有哪些,本文为您着重讲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企业破产申请问题的通知》,想知道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申请相关通知,请看下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企业破产申请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2009-12-03

2007-06-01

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企业破产申请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向我院请示是否受理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企业破产申请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自2007年6月1日起,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或转贷款的有关企业申请或者被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受理。


  上述企业在2007年6月1日之前已签署转贷协议但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应继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法发〔1997〕2号文件第三条应注意的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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