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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有哪些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怎么走

添加时间:2022年11月27日 来源: 深圳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ydhtaolaw.cn/

 容韵雅律师,深圳公司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上海中因(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法律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有哪些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只有符合《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的条件时,才能称之为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根据《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的规定,既便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会存在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和依法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文试结合相关实例,就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中上述两种不同发行方式产生的股票,分别论述其交易的法律适用现状。

  新施行的《证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因其不存在;上市交易;的问题,只可能适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这一规定。而目前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又有哪些呢我们知道,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退市公司作为公开发行股票但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依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八十一条第项的解释,证券交易场所是指经批准设立的、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报价系统。据此,我们可以推论出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即属上面所提到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那么,以退市公司为代表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其法律依据就是《证券法》关于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规定。

  《证券法》仅对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的交易问题作出了规定,对于依法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交易问题并未涉及,对此只能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转让理当适用此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怎么走

  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2、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公司章程;

  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公司住所证明;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发证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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