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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企业改制情形下的税收问题

添加时间:2017年9月8日 来源: 深圳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ydhtaolaw.cn/
  一、企业取得股权投资所得如何缴纳所得税?
  1.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2.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企业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方企业支付的与本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企业的分配支付额。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和债券等。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3.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帐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帐务上实际做利润方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4.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企业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
  二、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1.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3.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1.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税务机关具体审核调定的权限是转让企业与接受企业均是区县属企业且在同一区县内,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与接受企业中有市属企业或不在同一区县的,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统一上报市局审核确认。具体审核确认程序是由转让方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属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权限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正式行文确认;属于市局审核确认权限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局审核正式行文确认。
  企业在申请时须报送以下资料:
  (l)转让企业与接受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经转让企业与接受企业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转让协议或合同;
  (3)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审核的转让资产的验资报告;
  (4)申请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原因;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相关资料。
  四、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1.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简称转让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接受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 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 股份公司配购股票。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帐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转让企业和接受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我市地方企业发生整体资产转让具审核确定的权限局转让企业与接受企业均是区县属个业且在同一区县内,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与接受企业中有市属企业或不在同一区县的,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统一上报市局审核确认。具体审核确认程序是:由转让方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属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权限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正式行文确认;属于市局审核确认权限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局审核正式行文确认。
  企业在申请时须报送以下资料:
  (1)转让企业与接受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经转让企业与接受企业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转让协议或合同;
  (3)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审核的转让资产的验资报告;
  (4)申请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原因;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相关资料。
  转让企业取得接受企业的股权的成本,应以其原持有的资产的帐面净值为基础确定,不得以经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基础确定。接受企业接受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须以其在转让企业原帐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
  五、企业整体资产置换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1.企业整体资产置换是指,一家企业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与另一家企业的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进行整体交换,资产置换双方企业都不解散。企业整体资产置换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全部资产的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如果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作为资产置换交易补价(双方全部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25%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资产置换双方企业均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之间进行的整体资产置换,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我市地方企业发生整体资产置换,税务机关的具体审核确认权限是资产置换各方均是区县属企业且在同一区县内,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资产置换各方中有市属企业不在同一区县的,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统一上报市局审核确认。具体审核确认程序是:由资产置换各方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有关资料,属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权限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正式行文确认;属于市局审核确认权限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局审核正式行文确认。
  企业在申请时须报送以下资料:
  (l)资产置换各方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经资产置换各方企业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产置换协议或合同;
  (3)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审核的置换资产的验资报告;
  (4)资产置换各方申请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原因;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相关资料。
  3.按第2条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的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交易双方换人资产的成本应以换出资产原帐面净值为基础确定。具体方法是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人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原帐面净值总额进行分配,据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支付补价的一方,应以换出资产原帐面净值与支付的补价之和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收到补价的一方,应以换出资产的帐面净值扣除补价,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确定的基础。
  六、企业发生分立业务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分立包括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营业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简称分立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企业分立业务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所得税处理:
  1.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认成本。
  2.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的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帐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也可选择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l)被分立企业可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
  (2)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立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3)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帐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
  税务部门的审核权限是:
  (l)企业分立业务涉及的企业在同一区县的,企业提出申请后,由当地税务部门审核确认;
  (2)企业分立业务涉及企业不在同一区县的,为便于企业税务事宜的衔接,由企业提出申请,当地税务部门核实后,上报市局审核确认;
  (3)市级企业的分立,不论是否在同一区县,均须由企业提出申请,当地税务部门核实后,上报市局审核确认;
  (4)企业分立业务涉及的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企业发生对立业务,需税务部门审核时,应向税务部门提供如下资料:
  (1)分立企业各方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经分立企业各方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或合同。
  (3)分立企业的实施方案。
  (4)提供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审核的资产评估、税务事项等内容的财务报告或证明。
  (5)分立企业最后年度的财务报表。
  (6)有主管部门的企业,提供主管部门的相应资料。
  (7)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3.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的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弥“旧股”),“新股”的成本应以放弃的“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的“新股”成本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直接将“新股”总投资成本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离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整减低原持有的“旧股”的成本,再将调整减低的投资成本平均分配到“新股”中。
  七、企业发生合并业务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合并包括被合并企业(指一家或多家不需要经过法律清算程序而解散的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嫁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简称合并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应根据合并的具体方式处理:
  1.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收本公司股份,回收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
  2.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帐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1)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转让所得额,不计算缴纳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颔×(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
  (2)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交换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换得新股的成本,需以其所持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但未交换新股的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的全部非股权支付额,应视为其特有的旧股的转让收入,按规定计算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所得税。
  (3)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帐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税务部门的审核权限是:
  (1)企业合并业务涉及的企业在同一区县的,企业提出申请后,由当地税务部门审核确认;
  (2)企业合并业务涉及企业不在同一区县的,为便于企业税务事宜的衔接,由企业提出申请,当地税务部们核实后,上报市局审核确认;
  (3)市级企业的合并(含市级企业与区县级企业的合并),不论是否在同一区县,均须由企业提出申请,当地税务部门核实后,上报市局审核确认;
  (4)企业分立业务涉及的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企业发生合并业务、需税务部门审核时,应向税务部门提供如下资料:
  (l)合并企业各方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经合并企业各方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或合同。
  (3)合并企业的实施方案。
  (4)提供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审核的资产评估、税务事项等内容的财务报告或证明。
  (5)合并企业最后年度的财务报表。
  (6)有主管部门的企业,提供主管部门的相应资料。
  (7)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3.关联企业之间通过交换普通股实现合并的,必须符合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的原则,否则,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4.如被合并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基本相符,即净资产几乎为零,合并企业以承担被合并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合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理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帐面净值为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的股东视为无偿放弃所持有的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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