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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分立和减资变更

添加时间:2017年5月11日 来源: 深圳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ydhtaolaw.cn/
  一、公司合并
  (1)公司合并定义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吸收合并:a+b=a;b的人格消灭;a的人格存续;
  新设合并:a+b=c;a、b的人格都消灭,产生新的人格c;
  (2)公司合并的程序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在上述期限内,不主张债权的权利人,视为同意合并。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二、公司分立
  派生分立:a=a+b;b公司的人格派生出来,a的人格继续存续;
  新设分立:a=b+c;a公司的人格消灭,产生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新人格;
  例题:中国电信的拆分就属于派生分立。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影响债权人,不需要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公司减资的程序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减资也影响债权人利益,擅自减资无效,仍在原资本额度内对外负责;公司增资没有程序要求,因为不影响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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