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76672862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企业的合并和兼并

添加时间:2017年6月8日 来源: 深圳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ydhtaolaw.cn/
企业的合并和兼并
企业合并、兼并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企业为实现合并或兼并而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合并或兼并前企业资产的帐面历史成本计价,并在剩余折旧期内按该资产的净值计提折旧。凡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全国服务热线

18576672862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