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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上市外资股的特点

添加时间:2017年7月14日 来源: 深圳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ydhtaolaw.cn/
  公司股票的境外上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股票,在境外公开的证券交易场所流通转让。实践中将境外上市股票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
  境外上市外资股的特别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到境外募股及上市,是一种跨国经济活动,必然要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管辖。因此,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了要遵守发行地的有关法律规定外,还要遵循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①境外上市的形式。境外上市外资股应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可以采取境外存股证形式或者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
  ②境外上市办法。境外上市外资股应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材料,报经证券管理机构批准。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建为向境外投资人幕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该股份有限公司一经成立,即可以发行新股。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股份(简称内资股或a股),应采取记名股票形式;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并自证监会批准之日起15个月内分别实施。一般情况下,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因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证监会批准,也可以分次发行。公司计划发行的股份未募足的,不得在该发行计划外发行新股。公司增资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与前一次发行股份的间隔期间可以少于12个月。经证监会批准,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可以与包销商约定,在包销数额之外预留不超过该次拟募集境外上市外资股数额15%的股份。
  ③公司章程。到境外上市公司应当在其公司章程中载明《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所要求的内容,并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到境外上市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其公司章程中规定《必备条款》要求载明以外的适合本公司需要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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