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76672862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关于减资的程序问题

添加时间:2017年10月16日 来源: 深圳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ydhtaolaw.cn/
      关于减资的程序问题
  股东会行使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董事会没有此项权利。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股东会会议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同时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全国服务热线

18576672862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