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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并公告

添加时间:2017年12月26日 来源: 深圳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ydhtaolaw.cn/
经a公司、b公司分别于200X年XX月XX日、200X年XX月XX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a公司拟吸收合并b公司,A公司存续,B公司解散,根据《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均由合并后存续的a公司承继,请相关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地址:    
a公司
b公司
200X年XX月XX日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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