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76672862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2018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添加时间:2018年9月30日 来源: 深圳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ydhtaolaw.cn/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

全国服务热线

18576672862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